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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4-06-10 10:10    阅读:17178次

四川省贯彻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

(2014年4月23日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川委办〔2014〕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进我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央驻川单位。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浪费,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四条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坚持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降低公务活动成本;坚持依法依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程序办事;坚持总量控制,科学设定相关标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保证正常公务活动;坚持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等情况应予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坚持深化改革,通过改革创新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

第五条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负责指导检查全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建立协调联络机制,统筹协调省直有关部门承办具体事务。各级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指导检查本地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宣传、外事、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监督等职责。

第六条 各级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七条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县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党政机关经费预算管理并对执行情况进行全过程动态监督。

党政机关依法取得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收益和处置等非税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者私分,严禁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

第八条 党政机关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

建立预算执行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提高预算执行的准确率,防止年底突击花钱等现象发生。

第九条 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政府会计制度改革的相关要求,严格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财务规则,规范会计核算,真实反映机关运行成本。

第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工作特点,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水平,制定分地区的公务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加强相关开支标准之间的衔接,建立开支标准调整机制,定期根据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变动情况调整相关开支标准,增强开支标准的协调性、规范性、科学性。

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十一条 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健全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党政机关国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二条 党政机关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

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资产配置预算标准以及相关规定,科学、完整编制采购预算,确保应编尽编,切实提高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质量,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预算,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不得以供应商产品独一无二的技术参数、性能指标作为实质性响应内容,不得通过技术参数、性能指标设置排斥供应商公平参与竞争,不得照搬照抄个别供应商产品的技术参数、性能指标。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确需改变采购方式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公示、专家论证和审批程序。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并逐步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不得将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通用采购项目委托社会代理机构实施。严格控制协议供货采购的数量和规模,不得以协议供货拆分项目的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党政机关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采购需求组织验收。对重大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采购项目,应当组织相关专家或者专业机构参与验收,并积极支持对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进行的社会监督。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逐步完善政府集中采购运行机制,提高行政效能。建立政府采购结果评价制度,对政府采购的资金节约、政策效能、透明程度以及专业化水平进行综合、客观评价。

按照国家总体规划和部署,建立与全国互联互通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实现政府采购业务的全流程、全电子化操作。避免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过程中的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行为。

第三章 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

第十三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严格先审批、后出差的报批程序。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十四条 国内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严格按标准报销差旅费用。

差旅人员住宿、就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必须按标准交纳住宿费、餐费,回本单位按规定报销。差旅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礼金、礼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因公出国(境)管理制度,坚持因事定人原则,严控因公出访总量和因公出访经费规模,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实行因公出国(境)任务与经费预算安排的联动审核控制机制,结合经费预算总控制数核定各单位年度因公出国人员控制数。组织、外专等部门组织的培训项目纳入各单位年度因公出国人员控制数。严格控制出国培训和跨地区跨部门团组规模,不安排无实际需要的国外培训。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委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出访次数、出访国家、在外天数、出访团组人数等限量管理规定,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省外事侨务办会同财政厅、审计厅等部门对全省范围内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进行联合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案件进行严肃查处,相关部门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各派员单位严格按财政部标准审核因公出国、赴港澳团组。对超标准预算安排境外交通、食宿费用的团组不予审批。对外赠送和收受礼品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出访期间,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者纪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建立规范的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统筹管理制度。对无出国(境)经费预算安排和超出因公出国(境)经费标准的出访团组,一律不予审批。不得安排出境考察,不得组织无实质内容的调研、会议、培训等活动。

第四章 公务接待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国内公务接待集中管理制度。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和报销相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并按规定公开。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协助安排用餐的按标准收取餐费,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建立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用等情况。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经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审签后,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接待清单应当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明细。

第二十二条 外宾接待工作严格按照服务外交外事、友好对等、服务地方开放、务实节俭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事前预算、事后决算管理,从严从紧控制接待费用。

第二十三条 各级投资促进、公务接待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参照本级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制定招商引资等活动的接待办法,实行单独管理,明确标准,控制经费总额,加强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杜绝铺张浪费。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四条 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所属宾馆、招待所等具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

建立接待资源共享机制,推进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的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企业化管理,降低服务经营成本。

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餐饮、用车等服务。

第五章 公务用车

第二十五条 严格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开展调查研究,制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加强工作指导,积极稳妥地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第二十六条 党政机关所有类型和用途车辆全部纳入车辆编制,不同类型车辆不得混用编制,严格按照车辆编制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超编制配备公务用车。

省直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公务用车编制,由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核定。市(州)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的公务用车编制,分别由市(州)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在省上下达的编制数内核定。

从严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执法执勤用车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各市(州)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将本行政区域内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公务用车编制核定和增减情况、公务用车配备更新情况(配备更新车辆的品牌型号、排气量、车价、车牌号、车辆识别码、发动机号、座位数、购置时间、注册登记时间、车身颜色等),分别于每年6月底、12月底通过四川省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信息化管理平台报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购置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标准和使用状况,编制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同级财政部门根据计划统筹安排购车预算。

党政机关购置公务用车,分别由省、市(州)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其编制及购车资金来源、拟购车辆标准等情况,出具同意购置或者更新的批文,同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机构依据批文办理资金支付和车辆采购。

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应当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国产自主品牌汽车和新能源汽车。

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排气量、价格等标准,不得购置豪华汽车。因地理环境和工作性质特殊需要配备越野车的,应当从严控制和审批。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严禁对公务用车在原出厂标准配置基础上进行豪华装饰。

第二十八条 根据公务活动需要,严格按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因私使用配备给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认真落实公务用车统一调度、回单位停放和节假日封存停驶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推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使用公示和节奖超罚制度,降低运行成本。

加快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建立公务用车资产台账。未按规定程序报经本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调拨、处置车辆或者改变车辆的使用性质。

第二十九条 各地、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车管理机制,明确公务用车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细化工作责任。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分级管理。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公务用车编制配备使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财政部门负责购车资金的预算、使用管理;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依据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的批文办理车辆注册登记。

第六章 会议活动

第三十条 党政机关应当按照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精简会议,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建立“先审批、后开会”的会议管理制度,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从严控制会议数量、会期和参会人员规模。

建立会议公示和年度报告制度。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非涉密会议情况在本单位内部公示,具备条件的向社会公开,并将本级和下属预算单位年度会议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

第三十一条 会议召开场所实行政府采购定点管理,未纳入定点范围的价格要低于定额标准。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不得安排高档套房。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分量,不上烟酒。工作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会议期间,不得安排宴请,不得组织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额外配发洗漱用品。除特定会议外,不统一发放会议文件袋(包)、笔记本、笔等用品。

完善会议费报销制度。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严禁违规使用会议费购置办公设备,严禁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套取会议资金。

第三十二条 建立“先审批、后培训”的培训管理制度。培训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规模,严禁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严格执行分类培训经费开支标准,严格控制培训经费和支出范围,严禁在培训经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等与培训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以培训名义进行公款宴请、公款旅游活动。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做好干部专题培训的统筹工作。专题培训要严格执行《四川省领导干部专题培训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提高针对性、实效性、统筹性,不得举办无实质内容的各类培训班。

专题培训班应当主要依托干部院校、行业培训机构、高等学校基地和具有良好资质的社会培训机构。积极推行干部专题培训项目比选招标制度,择优选择承训机构。不得租用四星级及以上宾馆,不得在风景名胜区举办培训,不得向学员发放消费品和纪念品,不得借实地考察、现场教学等名义搞变相旅游。开班和总结仪式要简约俭朴,鼓励开展网络培训、提供电子版学习资料。

境外培训要严格遵守各项外事纪律,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境)团组人数、天数、线路、经费计划和经费开支标准实施培训,不得组织集体购物等与培训主题无关的任何活动。

干部在学习期间,不准用公款相互宴请和互赠礼品,所在单位不得以看望名义搞慰问、宴请等活动。

第三十三条 未经批准,党政机关不得以公祭、历史文化、特色物产、单位成立、行政区划变更、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等名义举办或者委托、指派其他单位举办各类节庆活动,不得举办论坛、展会活动。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同一行政区域内每年举办综合性运动会和各类赛会不超过两次。

经批准的节庆、论坛、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应当严格控制规模和经费支出,所需经费由举办单位纳入本单位综合预算安排,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者个人转嫁费用。严格执行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不得借举办活动发放礼金、礼品、贵重纪念品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不得超出规定标准支付费用邀请名人、明星参与活动,不得借机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活动所取得的财政资金以外的其他合法收入,统一纳入本单位财务管理,不得坐收坐支。为举办活动配备的设备在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收回。

第三十四条 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凡未按程序报经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批准的表彰项目一律不得开展。市(州)及以下单位一律不得设置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经批准开展的表彰项目要严格控制表彰规模,不得擅自提高表彰规格、扩大表彰范围或者缩短表彰周期。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费用由举办单位承担,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参评单位或者个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第七章 办公用房

第三十五条 严格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所有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置换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项目,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严格把握审批权限履行程序,从严审核项目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和投资规模。采取置换方式配给办公用房的,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

第三十六条 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相关政策。办公用房建设必须体现庄重、朴素、实用、安全、节能的原则,建设规模、单位综合造价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不得定位为城市标志性建筑,外立面不得搞豪华装修,内装修简洁朴素。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要求,从严控制用地规模,严禁超标准占地、低效利用土地,不得占用耕地,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第三十七条 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资金来源和管理方式。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投资,统一由政府预算建设资金安排。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直接用于办公用房建设。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监理和审计监督。加快推行办公用房建设项目代建制。

第三十八条 加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监督检查。凡是违反规定的拟建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坚决终止;凡是未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停建并予以没收;凡是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限期腾退超标准面积或者全部没收、拍卖。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使用单位不得随意干涉。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前,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项目的建设规模、标准、投资、资金来源进行全面检查。审计部门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纳入经济责任审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及其他相关审计工作的重点内容,切实加强审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党政机关租赁办公用房,应当履行审批手续,严格执行办公用房使用标准。党政机关租赁办公用房由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审批。

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必须腾退。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已经出租出借的,到期必须收回;租金收入应当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应当统一规划、统一审批、统一管理。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规划,报经同级政府审批后实施。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不能满足办公需求的,可以报经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进行维修改造。维修改造项目应当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严格执行办公用房维修改造标准。维修改造项目所需投资,统一列入预算由财政资金安排解决,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

第四十一条 推进办公用房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集约使用,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对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办公用房使用标准和本单位“三定”方案,从严核定、使用办公用房。超过规定面积标准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应当移交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用于统一调剂。

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单位,应当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的原则,在搬入新建或者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使用。

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当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整合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确需租用解决的,应当严格履行报批手续,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

第四十二条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标准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由领导干部兼职单位提供小于标准面积的适当工作用房。

领导干部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配置使用的办公用房,在退休或者调离时应当及时腾退并由原单位收回。

第四十三条 党政机关下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占用机关办公用房,应当按规定的使用标准和单位业务用房需要进行核定,已占用的超标准部分应当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党政机关下属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占用机关办公用房,已占用的应当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确有困难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整安排,实行有偿租用,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

企业不得占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已占用的应当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确实难以腾退的,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批准可继续租用或者按规定程序转为企业国有资本金,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党政机关下属其他事业单位参照企业执行。

第八章 资源节约

第四十四条 党政机关应当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加强全过程节约管理,提高能源、水、粮食、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等的利用效率和效益,统筹利用土地,杜绝浪费行为。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空调室内温度控制标准,开展绿色照明活动,使用高效照明新产品;采用新型节能电梯,加强电梯的运行调节,实施电梯系统智能化控制;加强用水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积极推广使用节水型器具;进行燃气设备的更新改造,采用高效节能环保型燃烧器具;推行无纸化办公,推广再生纸使用,提倡办公耗材再利用,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四十五条 实行党政机关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建立节能监管平台,采取信息化技术对能耗实施在线监测,动态掌握能耗情况,为分类定额提供依据。

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审计和节约能源资源绩效考核。严格执行节能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探索建立公共机构节能技术、产品推荐目录,鼓励采用国有自主产权、技术先进的节能产品。

第四十六条 优化办公家具、办公设备等资产的配置和使用,坚持保障需要、节俭适用、节能环保、从严控制的原则。建立党政机关通用资产配置、使用、调剂和回收利用相结合的资产共享、循环利用机制。建设党政机关资产管理公物仓,实行党政机关通用资产统一配置和调剂,保障党政机关资产配置标准统一和均衡。提高资产使用效益,节约购置资金。

建立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平台,包括资产调剂、捐赠、进场交易和电子废弃物统一回收处理平台等。资产处置优先选择调剂方式进行,通过调剂盘活存量资产,节约购置资金。无法调剂的,可通过转让、置换、捐赠等方式处置。设备、家具及其他资产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报废标准或者达到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不得报废处置。

对产生的非涉密废纸、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废旧物品进行集中回收处理,促进循环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销毁。

第四十七条 党政机关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应当统筹规划,统一组织实施,防止重复建设和频繁升级。

建立共享共用机制,加强资源整合,推动重要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降低软件开发、系统维护和升级等方面费用,防止资源浪费。

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减少一次性办公用品消耗。

第九章 宣传教育

第四十八条 宣传部门要组织开展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主题宣传教育,大力宣传勤俭光荣、浪费可耻的思想观念,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优秀品德和优良传统,大力倡导绿色低碳消费理念和健康文明生活方式,努力营造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良好社会氛围。

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媒体作用,重视运用互联网等新兴媒体,通过新闻报道、文化作品、公益广告、图片、短彩信、动画等形式,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宣传阐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相关制度规定、重要意义以及各地、各部门的经验做法和先进典型。

第四十九条 党政机关应当把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教育作为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融入干部队伍建设和机关日常管理之中,建立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对各种铺张浪费现象和行为,应当严肃批评、督促改正。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不定期曝光铺张浪费的典型案例,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组织人事部门和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应当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创新教育方法,切实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专题培训班承办单位要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要求,做好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教育引导广大领导干部严于律己、率先垂范。

第五十条 各级党政机关要把建设节约型机关纳入机关学习宣传教育总体框架之中,形成宣传教育的长效机制,作为机关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级党政机关要结合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全员参与的活动,利用讲座、党员活动日、工会活动日、座谈会等形式,引导干部职工牢固树立节约理念,强化节约意识,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养成低碳节能、简朴出行的工作和生活习惯,为在全省形成节俭之风、建设节约型社会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各级党委、政府应当建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监督检查机制,明确监督检查的主体、职责、内容、方法、程序等,加强经常性督促检查,针对突出问题开展重点检查、暗访等专项活动。

下级党委、政府应当每年向上级党委、政府报告本地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党委和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应当每年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本部门、本单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报告可结合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工作报告一并进行。

第五十二条 领导干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应当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接受评议。

第五十三条 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负责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各项规定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在适当范围通报。专项督查可以与年度工作综合绩效目标考核或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以及年终党建工作考核等相结合,督查考核结果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送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干部管理监督、选拔任用的依据。

第五十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检查,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及时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巡视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有关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的巡视监督。

第五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财政、财务和会计事项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单位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财政资金、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政府采购活动,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和会计信息质量情况。依法处理发现的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损失浪费财政资金,以及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等违规问题,并及时向本级党委、政府汇报监督检查结果。

审计部门应当加大对党政机关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力度。各级审计部门应当把检查党政机关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情况纳入常规审计内容,结合党政机关预算管理和执行审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专项资金审计等工作,重点加强对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收益和处置等非税收入,政府采购、“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节庆、论坛和楼堂馆所改扩建等支出的审计。加强对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以及有关联的学会、协会的延伸审计。完善审计举报受理机制。对群众举报的使用公款送礼、吃喝等线索及时开展审计核查。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处理、督促整改,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对审计中发现的违反《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本实施细则和中央、省有关“三公”经费管理使用政策规定的公款送礼、公款吃喝典型问题,加大移送处理和审计公开力度,推动制度落实到位。

第五十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要抓紧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信息公开制度,充分发挥信息公开的监督作用。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须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下列内容应当按照及时、准确、方便、多样的原则,通过新闻发布会、网站、政务微博和微信、公示公告栏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适当方式及时进行公开:

(一)预算、决算和专项资金信息;

(二)采购交易信息。政府采购文件、采购预算、中标成交结果、采购合同等情况;

(三)“三公”经费信息。逐步细化公开出国团组、出访目的、出访人数、出访地点、出访行程,车辆购置的数量、车型、价格、运行维护费,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等信息内容;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按年度公开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接待场所、接待项目、接待批次、接待人数和经费总额等有关情况;

(四)会议信息。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

(五)培训信息。培训项目、内容、人数、地点、经费等情况;

(六)活动信息。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举办及参加人员、经费支出等情况;

(七)办公用房信息。办公用房建设、维修改造、使用、运行费用支出等情况;

(八)审计信息。对党政机关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重点公开“三公”经费、会议费和培训费支出情况的审计结果;

(九)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

第五十七条 推动和支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严格审查批准党政机关公务支出预算,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

发挥人大代表的监督作用,通过提出意见、建议、批评以及询问、质询等方式加强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人代会期间,人大代表依法审查政府部门预算,应当把本级党政机关公务支出预算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审查。

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意见、建议、批评的办理力度。

第五十八条 支持人民政协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开展调研、视察,被视察的单位要主动介绍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对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建议认真研究、及时整改并反馈整改结果。

政协各参加单位和政协委员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提出提案、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有关单位要认真办理、及时答复,自觉接受监督。

第五十九条 重视各级各类媒体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方面的舆论监督作用。开展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宣传活动,形成舆论宣传与监督声势。组织开展建设性舆论监督。建立舆情反馈机制,对媒体曝光的铺张浪费行为典型案例和有关违纪违法问题,相关部门要及时调查处理。

发挥群众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铺张浪费行为的监督作用,认真调查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条 建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将各级党政机关经费管理、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公务用车、会议活动、办公用房、资源节约等方面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纳入问责范围。

对违反规定造成浪费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经审批列支财政性资金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违规取得审批的;

(三)违反审批要求擅自变通执行的;

(四)违反管理规定超标准或者以虚假事项开支的;

(五)利用职务便利假公济私的;

(六)其他违反审批、管理、监督规定行为的。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铺张浪费、奢侈奢华问题严重,对发现的问题查处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二)指使、纵容下属单位或者人员违反规定造成浪费的;

(三)不履行内部审批、管理、监督职责造成浪费的;

(四)不按规定及时公开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有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信息的;

(五)其他对铺张浪费问题负有领导责任的。

第六十三条 各级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在履行指导检查等职责过程中,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宣传、外事、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在履行管理监督等职责过程中,发现有问责情形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提出问责建议或者作出问责决定。

第六十四条 违反规定造成浪费的,根据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举报人的;

(四)被问责后一年内再次出现应予追究责任情形的;

(五)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减少浪费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情节。

第六十七条 违反规定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予以收缴或者纠正。

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报销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应当责令退赔。

第六十八条 被问责的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问责决定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各市(州)党委、政府和省直各部门,可以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七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上已出台的其他有关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规定,凡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