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第三章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会员与志愿工作者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承认本章程,自愿缴纳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红十字会。
第二十二条 红十字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公民以个人身份加入红十字会的为个人会员,在校学生加入红十字会的为红十字青少年会员;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加入红十字会的为团体会员。
第二十三条 个人入会由本人自愿申请,经所在地基层红十字组织批准,报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备案,发给会员证,成为红十字会会员;对红十字事业做出较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可以直接吸收为会员。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加入红十字会,须提出书面申请,由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批准,发给证书和标牌,成为红十字会团体会员;团体会员单位应有专人负责红十字会工作。
第二十四条 对中国红十字事业做出贡献的中外人士,可以授予荣誉会员称号。荣誉会员称号由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批准,并授予同级红十字会荣誉会员称号。
第二十五条 会员的权利:
(一)参加红十字会的有关活动、会议及专业培训;
(二)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红十字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四)佩戴红十字标志;
(五)其他合法权益。
团体会员的权利由该单位法定代表人行使。
第二十六条 会员的义务:
(一)学习、宣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传播国际人道法和红十字运动的基本知识;
(二)遵守《中国红十字会章程》;
(三) 按期缴纳会费;
(四)完成红十字会交办的任务;维护红十字会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退会,经原批准机关审核,收回会员证及标牌;个人会员退会的,需报原备案机关备案。
会员有下列原因之一视为自动退会:
(一)连续两年不参加红十字会活动;
(二)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
(三)团体会员法人撤销、合并、解散。
入会程序
一、个人会员。
凡符合《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第21条规定的条件,均可自愿申请加入中国红十字会。填写《中国红十字会会员入会申请表》(下载中心下载),经合法成立的基层红十字会组织批准,并报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备案,发给会员证,即可成为红十字会会员;没有基层红十字会组织的地方,直接报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批准,发给会员证,即成为红十字会会员。
二、团体会员。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加入红十字会,须提出书面申请,由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批准,发给证书和标牌,成为红十字会团体会员;团体会员单位应有专人负责红十字会工作。
成立基层红十字会组织程序:
乡镇、街道、企业、事业单位和学校建立的红十字会为基层组织。其成立程序为:
1、向当地县级以上红十字会申请成立基层红十字会筹备组;
2、由筹备组推荐理事会理事候选人,酝酿提出理事会常务理事候选人建议,在常务理事候选人人选中商定推荐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候选人;
3、召开筹备组会议,拟订基层红十字会长远工作规划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4、报当地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批准成立基层红十字会,召开成立大会(即基层红十字会组织的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基层红十字会第一届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和会长、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副秘书长。通过本会长远工作规划的决议;决定本会其他相关事宜。
5、由批准成立的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授牌、授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