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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红十字事业

发布时间:2007-04-06 16:56    阅读:2982次

    一、中国红十字会的诞生及历史沿革
    中国红十字会的诞生,具有深厚的文化历史基础。一是西方红十字的“人道”理念传入中国后和中国传统的“仁爱”思想契合,为中国红十字会的诞生提供了社会基础;二是日俄战争引发的救护活动催生了中国红十字会。国际红十字运动诞生后,首先于19世纪80年代传到我国台湾。1894年7月甲午海战后,开始在中国大陆传播。旅日侨胞孙实甫,由于长期在日本经商,习见日人深获红十字会之益,感受到红十字会活动对中国苦难群众的重要和必要,遂与志同道合者翻译国外红十字组织的章程,广为传播西方“人道”理念。孙实甫被认为是“中国倡导红十字会第一人”。西方红十字的“人道”理念和中国博爱爱人、行善积德的传统道德思想异曲同工,一经传播,很快得到社会认同,使国人逐渐认识到红十字会的重要性,为中国红十字会的诞生奠定了社会基础。
    1904年2月(清光绪三十年),在我国东北旅顺口,日俄双方为争夺在中国的特权,爆发了日俄战争,数十万同胞处于水深火热之中。当时,在旅顺的外国侨民都由本国政府或红十字会出面,接运撤离战区。宣布中立的清政府也派船接运中国同胞,遭到俄国的拒绝,船只不准入港。为救护中国难民,上海海关道沈敦和等人出于义愤,发起成立“东三省红十字普济善会”。这是中国最早的和红十字有关联的组织。为得到国际上的承认,1904年3月10日,清朝商约大臣吕海寰、工部左侍郎盛宣怀等人在上海邀请中立的英、美、法、德代表,共同协商成立了“万国红十字会上海支会”。当年得到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承认。清政府得知后,立即予以承认,并拨白银10万两作经费(各地绅商及衙门也劝募20万两白银)。这是中国红十字会的前身。1907年更名为大清红十字会。早期的中国红十字会是由中外合办、政府拨款资助并得到国际社会承认的。 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中华民国成立,清政府灭亡。大清红十字会改名为中国红十字会。1912年1月,得到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正式承认。1919年7月,加入红十字会协会。1933年,改名为中华民国红十字会。先后隶属内政部、军委会和行政院领导。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当时的中华民国红十字会会长蒋梦麟带领一部分人去了台湾,各地组织纷纷解体。秘书长胡兰生等七人,于1950年组成代表团前往北京,要求中央人民政府接管。根据周恩来总理的指示,中央政府决定:鉴于红十字会的特殊性质及历史状况,采取改组而不是接管的方式,将旧中国红十字会改组为新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搬迁北京,现有总会职工除不愿赴京者外,全部留用;总会所有资财要妥善保管,不得随意处理;将北京东城区干面胡同22号房屋(民国初期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旧址)腾让出来,作为总会迁京后的会址。1950年8月2日,在北京召开中国红十字会协商改组会议(实际为新中国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国红十字会改组事宜。会议明确规定,中国红十字会为“中央人民政府领导下的人民卫生救护团体”,定名为“中国红十字会”。周恩来总理亲自审阅了改组报告,并亲笔修改了《中国红十字会章程》。这次改组,为新中国红十字事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1961年10月,中国红十字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从1950改组到1966年“文化大革命”的10多年间,中国红十字会按照自身的性质和任务开展工作,在刚刚成立的新中国的经济建设和外交事务中发挥了特殊作用。
    在国际上,改组后的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于1950年9月5日电告红十字会协会,并派代表参加第21届理事会。1952年,我国政府外交部长宣布承认1949年修订的日内瓦四公约,8月,第18届红十字与红新月国际大会承认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国惟一合法的全国性红十字会。这是新中国在国际组织中恢复的第一个合法席位。在国内,改组后的中国红十字会积极整顿、发展组织,协助卫生部发动民间力量开展医疗卫生工作,协助救济总会开展救济工作。到1966年,全国已有县级红十字组织400多个,会员人数也增加到50多万,基层组织5000多个。各级组织积极开展红十字活动,如组织医疗救护人员以医疗服务队的形式开赴治淮工地、受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为群众治病、宣传卫生防疫知识;在抗美援朝战争中,组织了七个志愿服务大队、666人参加战场救护。在协助大批日侨回国探亲,协助遣返战俘等方面也都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刚刚起步的中国红十字会被极左思潮冠以“封资修”的帽子而受到批判,各级红十字组织机构被撤消,总会大部分工作人员调离或被下放到干校,国内工作被迫停顿达10年之久。1978年,改革开放之初,国务院以63号文批准中国红十字会恢复国内工作,中国红十字会各级组织相继恢复,各项工作渐渐走向正常,开始走上发展壮大的道路。1979年2月,中国红十字会第三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1985年5月,中国红十字会第四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会议明确提出:中国红十字会的工作重点在国内;中国红十字会是全国性的人民卫生救护和社会福利团体,是政府的助手;首次提出要把中国红十字会办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红十字会。在“四大”精神指引下,中国红十字会的各级组织得到很大的发展,各项工作都取得很大进展。到1989年,在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恢复和建会,基层组织达到8.7万个,会员850万。1990年2月,中国红十字会第五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开始酝酿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1993年10月31日,在各方面努力下,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以国家主席令公布施行。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对红十字会工作做了规范,从此,中国红十字会走上依法建会的轨道。
    1994年4月,中国红十字会第六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全国政协副主席钱正英当选为会长,国家主席江泽民受聘为中国红十字会名誉会长。
    1999年10月,中国红十字会第七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彭云当选为中国红十字会会长。国家主席江泽民继续受聘为中国红十字会名誉会长。“七大”是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加速发展中国红十字事业的一次大会。国家主席江泽民、副主席胡锦涛,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钱其琛等领导人接见与会代表。江泽民主席赞扬“红十字事业是崇高而伟大的事业”,并指出“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发展,中国红十字事业前景将更加广阔”。朱钅容基总理在贺信中也称赞中国红十字会协助政府做了大量工作,“赢得了良好的声誉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产生了积极的影响。”李岚清副总理指出:“中国红十字事业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一个组成部分。红十字会从事的人道主义社会救助工作,有其独特的优势,我们要利用和发挥红十字会的优势,为我国各族人民造福,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服务。……这是国家的需要,人民的需要,也是时代的需要。” 国家领导人的讲话、贺信,充分肯定了中国红十字会在国家两个文明建设中的地位及作用,对广大红十字工作者是极大的激励和鼓舞。
    1997年7月1日和1999年12月20日,香港红十字会和澳门红十字会先后成为中国红十字会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分会。这是中国红十字会历史上的两件大事。
    1999年12月29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通知,“经报请中央编委领导批准,将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由‘卫生部代管’改由国务院领导联系”,理顺了总会的管理体制,同时也有力地推动了地方红十字会理顺管理体制的工作。截至2002年10月,全国已有29个省级红十字会理顺了管理体制。1978年恢复工作以来,中国红十字事业在改革开放中崛起,取得较大的发展。特别是红十字会性质由全国性人民卫生救护团体(1950年),到全国性人民卫生救护、社会福利团体(1985年),再到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1993年)的转变,可以看出,中国红十字会的工作内容不断增加,领域不断拓宽,外延不断扩大。中国红十字会在国际、国内的影响越来越大,作用越来越重要,地位也越来越高。回顾中国红十字会艰难曲折的历程,可以分为两个历史阶段,即1904年诞生至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前45年,和1950年改组后的50余年。伴随着中国社会的剧烈变动和坎坷历史,中国红十字会应运而生,始终根植于广大民众之中,并不断发展、壮大,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为“改善最易受损害群体的境况”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历史悠久,功在人间”是对中国红十字会百年历史恰如其分的评价。
    二、百年来的人道工作
   中国红十字会成立近百年来所从事的人道工作可概括为三个方面:一是战争中的人道工作;二是和平时期的人道工作;三是特殊事件中的人道工作。
    (一)战争中的人道工作 
    中国红十字会和国际红十字运动一样,也是起源于战场救护,并在战场救护中发展壮大起来的。诞生于1904年的中国红十字会,除了对日俄战争中饱受战乱之苦的东北同胞进行救伤、救难、救灾工作,以后主要经历了北伐战争、抗日战争和抗美援朝战争。中国红十字会在这些战争(国际性或非国际性)中,都认真遵守国际人道法,开展力所能及的救护、救助工作。
    1、北伐战争。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后,大清红十字会改名为中国红十字会,设临时医院于武汉,并组织三支医疗队在淞沪及南京战役中从事战场救护工作。此后多年,国内战乱迭起,北京、天津、云南、贵州、四川、广西、广东、湖南、江西等地接连发生武装冲突,各省纷纷成立红十字会,协同办理兵灾救援工作。北伐战争开始,设在上海的总会办事处又组织救护队参与救护工作,并在上海各医院收容伤兵。从1911年到1930年的20年间,由红十字会出面组织的医疗救护机构救护的伤病员总数在百万人以上。救助难民的数量则更多。
    2、抗日战争。1931年,日本发动了对我国东北地区的侵略战争。中国红十字会的主要工作是开展战地救护和战区难民的救治工作。特别是在1932年,日军自东北开始向华北进犯,设在北平的红十字分会组织华北救护委员会,救护前线的抗日军队伤兵。“1.28”沪战爆发,总会建伤兵医院四十余所、难民收容所五所,负责伤兵救护和难民救助工作。1937年,抗日战争全面展开,中国红十字会的战场救护工作也在全国全面展开。总会在汉口成立中国红十字会救护总队,下设医疗队,由初期的37个,陆续扩充到150个,医疗救护人员近4000人,救护车200多辆,卫生材料库11个。为有效地指挥全国各地救护工作,救护总队总队长林可胜博士为全体救护队员制订了充满人道精神的八条救护信条:“具丰富情感,抱牺牲志愿,本博爱襟怀,献科学身手,作精密准备,求迅速效率,保伤病安全,增人类幸福。”在此精神指引下,各个医疗队和医护队员都竭尽全力工作。医疗队认真贯彻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不论是国民党政府军队,还是共产党领导的八路军、新四军,甚至日本侵略军的伤病人员,都一视同仁予以救护。总会曾两次派医疗队到日本战俘收容所担负900名战俘的医疗及防疫工作。八年抗战中,有114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在人道救护工作中,或因公殉职,或积劳病故,献出了宝贵的生命。
    3、朝鲜战争。1950年6月,朝鲜战争爆发。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在1951年1月22日向全国发出通知,号召各分会组织志愿军医疗服务队,参加抗美援朝,担任战场救护和朝鲜难民的救助工作。到1951年3月,全国18个分会报名人数达833人。中国红十字会组织了7个国际医疗服务大队、666名医务人员分赴朝鲜战场为伤病员服务,他们出色的救护工作,获得中朝双方的赞赏,30名队员于1952年1月29日荣获朝鲜最高人民会议功劳章。中国红十字会还选派35名代表赴朝鲜参加联合红十字会小组,参与协助遣返战俘的工作。
    (二)和平时期的人道工作
    中国红十字会在和平时期的人道工作主要是以“改善最易受损害群体境况”为工作目标,围绕备灾,救灾,卫生救护和社区服务,传播红十字运动基本知识等核心内容,认真履行职责,开展符合我国实际的各项工作。
    1、开展灾害救助赈济工作。中国红十字会多年来一直关注各地发生的灾害。如1987年大兴安岭火灾、1988年云南澜沧地区震灾、1991年华东特大洪灾、1998年河北张家口震灾、1998年三江流域(长江、嫩江、松花江)洪灾,中国红十字会都积极参加了救灾救助工作。据不完全统计,从1994年到1998年,中国红十字会从国内外募集救灾款物折合人民币共12.6亿元。自1996年以来,连续三年国内募捐超过了境外捐赠。这些款物都及时发放到灾区,为灾区的紧急救援和灾后重建做出了贡献。为规范自然灾害的救助工作,2001年2月,总会修订了《中国红十字会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救助规则》。
    2、开展救护培训、无偿献血工作。中国红十字会创建生命工程,积极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救护培训工作,深入开展初级救护培训,发挥群众性的卫生救护的重要作用。根据我国各种防护设施缺乏和简陋,广大群众救护知识缺少,各种伤亡事故频发的现状,中国红十字会在群众中和生产岗位上,开展现场的以“四大技术和心肺复苏技术”为主要内容的培训。1987年2月20日,联合卫生部、公安部、铁道部、交通部、商业部、中国民航总局、国家旅游局下发了《关于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训练的通知》,此后又与煤炭工业部、石油工业部、地质矿产部和林业部联合下发了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训练的文件。1990年召开的第五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提出了经过二三十年的努力,逐步建立遍布全国城乡的群众性自救和互救网络的奋斗目标。2001年8月,总会又与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等14个部委及全国性企业联合印发了《中国红十字会关于广泛深入开展救护工作的意见》。 
    中国红十字会从1984年开始进行无偿献血的宣传、组织和动员工作。各级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有关规定,积极推动无偿献血工作,协助各级政府开展无偿献血的宣传、组织、动员和表彰先进工作,对推动我国的无偿献血工作进程发挥了很大作用。
    3、参与社区服务工作。1978年恢复国内工作以后,中国红十字会充分发挥广大会员和志愿工作者的作用,为群众办好事,开展经常性的社会服务活动。组织宣传队、服务队走上街头开展宣传。举办孤儿院、养老院、博爱医院、弱智儿童学校等,为散居在社会上失去依靠的老幼弱残者提供帮助,解决养、教、医问题。同时,还创建爱心工程和开展各种社会保障工作,如少儿住院基金、抗癌乐园、老年关怀医院等,这些工作成为社会保障工作的一部分,受到社会各界的欢迎。在此基础上,近年来,中国红十字会又响应国际联合会的号召,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区建设的需要,积极参与和开展社区服务工作。2002年12月,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与民政部联合发出《关于开展社区红十字服务工作的通知》。
    4、传播红十字运动基本知识工作。根据日内瓦四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和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章程的规定,中国红十字会致力于红十字运动基本知识传播工作。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签署了1998-2001和2002-2004两个传播工作合作计划,运用多种形式,举办各类传播培训班,较系统地培训了红十字会专职干部和广大会员,并不断扩大传播培训范围。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还成立了一支尽职尽责的传播工作骨干队伍,在全国范围内担负师资队伍的培训,编写了统一教材,为建立全国性的传播网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5、建立中华骨髓库工作。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始建于1992年,名称为“中国非血缘关系骨髓移植供者资料库”(简称“中华骨髓库”),后因资金和机构等问题没能得到解决,使协作组中的五个成员单位(北京、辽宁、陕西、浙江、厦门)的工作基本停止,只有上海市红十字会在各方面支持下持续开展工作。2001年4月23日,中国红十字会会长彭云亲自主持了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工作委员会会议,这标志着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正式全面重新启动,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经中编办批准,成立了“中国造血干细胞资料库管理中心”,负责中国造血干细胞资料库的建设与管理。全国有十几个省、市积极筹建分库。截至2002年12月,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已有五万多份数据,共成功配型近70例,其中,为31名患者进行了造血干细胞移植手术,开始显示出资料库的社会意义。
    6、红十字青少年工作。中国红十字会的红十字青少年工作十分活跃。2002年2月,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与教育部重新修订印发了《学校红十字会工作规则》,有力地保障和推动了红十字青少年工作的开展。各地根据青少年的不同年龄、不同层次,广泛开展体现人道精神的救死扶伤、扶危济困、敬老助残、尊师爱幼等助人为乐的活动;开展与各国红十字青少年之间的友好交往活动。目前,全国共有960多万红十字青少年,约占会员总数的一半,是一支重要力量和生力军。
    (三)特殊事件中的人道工作 
    特殊事件是指武装冲突遗留的问题和政府或有关方面不能或不便直接处理,但从人道出发亟需解决的问题。从20世纪50年代初开始,中国红十字会在这方面主要做了以下几项工作:
    1、协助大批日侨回国。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留居中国大陆的日本侨民共有3万多人,其中有5千多名妇女与中国人结婚,还有一大批失去父母的孤儿为中国人收养。1949年至1952年,中国红十字会曾协助日侨500多人回国。但由于中日还没有建立外交关系,大多数人难以办理回国手续。基于人道考虑,中国政府委托中国红十字会与日本红十字会、日本和平联络委员会和日中友好协会三个团体联系,负责办理日侨回国事宜。从1953年3月到1958年7月,共协助3.2万名日侨返回日本。在此期间,中国红十字会与日本友好团体合作,还办了另外两件事:协助1082名在华日本妇女和她们在华出生的子女回日本探亲;协助1024名经中国政府释放的日本战俘回国。作为回应,日本友好团体从1953年开始,分批协助数千名旅居日本华侨回到中国,并将日本侵华期间抓到日本做苦工虐待致死的7000多名华工遗骨收集起来,分10批送还中国。
    2、协助政府安置印支难民。1979年,越南大批驱赶在越华侨,在国际上引起很大震动。联合国难民署就被驱赶的难民安置问题在日内瓦召开会议,中国政府接受安置25万名印支难民的任务。国务院成立了安置难民领导小组,由民政部部长程子华任组长,中国红十字会副会长杨纯任副组长,责成中国红十字会协助政府做好接待难民的有关工作。总会和有安置任务的广西、广东、云南、福建等地红十字会都以积极热忱的态度对待这一工作,首先是组织医疗队奔赴难民涌入的口岸,为难民查体治病;接着是护送难民群到安置地点,改善居住条件、环境卫生和饮水状况;而后,建立医疗点,为难民们进行经常性的医疗、防疫和保健工作。使25万名难民得到妥善安置,建立起新的生活。
    3、沟通海峡两岸关系,密切两岸人民交往。台湾与大陆同是中国的领土,海峡两岸人民同是中华民族的血肉同胞,但由于历史造成的原因,海峡两岸长期处于隔绝状态。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中国红十字会把台湾事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沟通与彼岸红十字组织的联系,妥善处理查人转信、海难事件、台胞探亲衍生问题等事务性工作。单是寻人转信,从1987年初到1988年底,共受理两岸寻人信件、表格22.3万余件,为数万名台胞台属找到失散几十年的亲人。海峡两岸红十字组织的合作与交流,既在海峡两岸架起了一座人道的桥梁,为保护两岸人民群众的利益、缓和两岸关系发挥了特殊作用,同时也为实践和丰富红十字运动的基本原则做出独特贡献。
    1990年9月中旬,海峡两岸红十字组织代表韩长林、陈长文等在金门就双方参与见证其主管部门执行海上遣返,达成协议,即《金门协议》,这是迄今海峡两岸惟一发生作用的“法律”文书。
    4、在1989年春夏之交对各地广场特殊人群的救护。1989年5月上旬,北京和部分省、市一些学校的学生离开校园,涌往各地广场特别是北京天安门广场,接连数日露天食宿,最后发展到绝食。由于饥饿、疲劳,加之广场卫生条件逐渐恶化,昼夜温差大,病倒学生日益增多,情势很危急。在此形势下,总会会同北京市红十字会,本着红十字运动的基本原则,以红十字会名义协调组织北京市有关医疗、防疫、环境卫生和食品卫生等单位,派出数百名工作人员和救护车辆,携带药品、器材、消毒剂、食品及饮料等物品,进入广场,将已病倒的学生立即送往各医院治疗;劝说学生尽快停止绝食,撤离广场;对广场进行全面清扫和消毒,并对食品和饮用水实行卫生监督。这些工作连续进行半个多月,保证了广场未发生疫情,保护了学生们的健康。其他一些省、市红十字会也在当地做了类似工作。
    此外,中国红十字会在协助政府处理涉外事件中也发挥了独特作用。 
    1956年10月8日,我驻沪空军击落美海军“麦卡挺托”式巡逻机一架,飞机坠落在舟山群岛以东海域的琅岗山附近。不久,舟山地区渔民用渔网拖上三具美军飞行员尸体。
    海军东海舰队司令部办公室主任刘志平上校,派秘书到上海市红十字会联系,通过英国驻沪领事馆,委托他们将美军飞行员尸体转交美方。
    1965年10月,巴西发生军事政变后,军人政府断然与我国政府断绝外交关系。正在巴西进行贸易参观访问的中国经济贸易代表团团长、中国贸易促进会会长王耀庭等五位同志当即被巴西当局扣压,并且计划将他们遣返到台湾。我国因与巴西当局中断了外交关系难以营救他们,遂马上委托中国红十字会想尽一切办法营救王耀庭等五位同志尽快安全返回祖国。中国红十字会通过与巴西红十字会联系,请国际律师、巴基斯坦的平托先生斡旋,中国红十字会先后派员或组织安排王耀庭等人的家属赴巴西慰问,送去食品、衣物和信件,经过艰苦工作,使王耀庭等五位同志安全无恙回到了祖国。
    上述几项特殊情况下的人道工作,充分显示了中国红十字会作为政府人道工作助手,认真履行职责,发挥了独特作用。
    三、中国红十字会的法律保障
    红十字运动之所以能够被人们普遍认同并产生广泛的社会效应,是因为它一开始就在亨利·杜南的倡议下签订了一部公约,将人道思想从伦理学范畴扩大到法学范畴,把中立性概念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变成有约束力的法律规范,并应用于战争或武装冲突。所以,红十字运动从一开始就受到国际法的保护,随着运动的深入发展,许多国家也都制定了本国的红十字会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的诞生
    中国红十字会成立很早,立法却很迟(在台湾,已于1954年10月通过了所谓《中华民国红十字会法》)。这与中国红十字会在红十字运动中的地位极不相符。因此,为履行日内瓦公约的要求,适应红十字运动的发展趋势,使国内红十字事业的发展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在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支持和指导下,中国红十字会第五届理事会和执委会,从1990年末开始把立法列为一项中心工作,经过两年多的努力,完成了这一任务。其工作进程大致如下:
    第四届理事会提出并做了一些立法准备工作,第五届理事会把立法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1991年6月,将该法(草案)及说明报国务院法制局,法制局作为特例,当年征求外交部、民政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等23个有关部门的意见。1992年上半年,总会两次组团赴瑞士、日本考察。6月,总会协助国务院法制局、全国人大法工委有关法律专家,共同对《草案》逐条逐句推敲修改,并两次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1993年6月11日,国务院第五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草案)》。其后,经过进一步考察,对部分条款进行修改,于1993年8月提请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同年10月31日,经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正式通过,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以第十四号令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的公布施行,结束了中国红十字事业长期没有法律保障的状态,标志着中国红十字事业进入了新的历史发展阶段,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这次立法工作,进展非常顺利,从准备立项到出台不到三年时间,充分反映出国家对红十字事业的重视和理解,对发展我国红十字事业有着殷切的期待。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是国际人道法、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与中国宪法和相关法律相结合的产物,亦即国家依据国际人道法及有关规则,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的一部确保中国红十字事业发展的国家法律。它所起的作用,主要是以法律形式明确了下列几个重大问题,给中国红十字会注入了新的生命力,开辟了广阔的发展道路。
    一是明确规定中国红十字会的宗旨,是“为了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和平进步事业”。这是把红十字工作的意义提到人类进步发展的高度,与当今世界的两大主题--和平与发展联系起来,揭示出红十字事业是一项崇高的社会事业,从而扫除了人们对红十字工作的陈旧观点和意识形态上的障碍,使人道主义成为我国社会生活中的一项重要的道德准则,从思想认识上为发展红十字事业开辟了道路。
    二是明确规定“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这是根据国际和国内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对红十字会的地位和性质做出的新规定,大大拓宽了红十字会的活动范围,从“人民卫生救护”扩大到“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这实际上使中国红十字会成了国家法定的专门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具有了更加深厚的潜在功能和更加广阔的活动空间。
    三是明确规定“中国红十字会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循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确立的基本原则,依照中国参加的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这就构成了红十字会既是国家的社会团体,又是国际组织成员的特性。这是红十字会与一般社会团体有所不同的地方。因此,坚持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对于红十字会就更为重要,是能否坚持实行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的关键所在。该法对此做出专门条款规定,就是对红十字会的独立自主权予以特别的法律保障。
    四是明确规定红十字会与人民政府的关系。“人民政府对红十字会给予支持和资助,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红十字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与其职责有关的活动。”红十字会与人民政府的这种关系同一般社会团体与人民政府的关系也有所不同,除了根据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还根据国际人道法及中国批准、加入的其他国际法律文书。
    中国是日内瓦公约的缔约国,中国红十字会是依据日内瓦公约的有关规定成立和发展的,每次召开的红十字国际大会,中国政府与中国红十字会都派代表团出席。因此,人民政府既有支持、资助红十字会工作,保障红十字会履行其职责的责任及义务,也有监督红十字会工作的权利。作为红十字会来说,最重要的就是支持和协助本国政府开展与人道主义有关的工作,这是成立红十字会的初衷,也是检验红十字会工作的标尺。但是,红十字会不是政府的一个部门。该法对此做出明确规定,对于发挥红十字组织的作用至关重要。
    五是明确规定红十字会的组织体制,县级以上按行政区域建立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全国性行业根据需要可以建立行业红十字会。这是把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中的统一原则与普遍原则变成法律条款,保障其实施,使中国红十字会的组织建设得到空前未有的大发展,成为名副其实的全国性的社会团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共六章二十八条,每个条款都有实际内容,基本上涵盖了红十字会工作的所有问题,既切合实际又具有前瞻性。上述五点,是最主要的,是把中国红十字事业推向全面和全新发展,是建设中国特色红十字事业的最有力的武器。这五点科学地总结了红十字运动的历史经验,深刻地揭示了红十字工作的本质,把红十字运动的要求和中国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有机地结合起来,使它成为国家的意志和行为。这在红十字运动史上是少有的。全面贯彻执行这部法律,将会对红十字事业的发展产生巨大的动力。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的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非常特殊的法律,它既是对一个社会团体的立法,又是对一项专门工作的立法。因此,这部法律有几大特征:
    第一,与国际人道法和国际惯例接轨。例如,第一章总则、第三章职责、第四章标志的许多条款,都是根据国际人道法的规定或是沿袭国际惯例而制定的,是把国际法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变成国家法律,是国家遵守国际法和承担人道工作任务(包括责任和义务)的具体体现。它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认真履行国际公约和国际义务的国家,是一个热衷于人道、和平与人类进步事业的国家,是一个愿意超越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的差异,与世界各国和国际社会共同努力对付人类生存和发展所面临的挑战的国家。我们学习和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首先应从这个高度理解国家制定红十字会法的目的和意义,把学习红十字会法与学习国际人道法及红十字运动的有关章程、规则结合起来,以求对红十字会法全面、正确的认识。
    第二,授权性条款多。由于这部法律是一部保障红十字会开展工作的法律,这一特殊性决定了授权性条款比较多,而且授权的对象包括红十字会、政府和所有公民。例如:规定了红十字会有权处分其接受的救助物资,执行救助任务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有优先通行的权利,红十字会为开展救助工作可以进行募捐活动,红十字会接受捐赠物资享受减税免税;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承认红十字会章程并交纳会费的,可以自愿参加红十字会;规定县级以上按行政区域建立地方各级红十字会,红十字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还规定红十字会履行七项职责,红十字标志具有保护作用和标明作用,对于滥用红十字标志的,红十字会有权要求其停止使用,拒绝停止使用的,红十字会可以提请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这种授权性条款有15条之多,超过了总条款的一半,这是本法律的显著特征。充分运用这些授权性条款,依法确保红十字会的权益,推进红十字会的工作,应当成为法律实施的重点。
    第三,内容包容量大,可创性强。有人认为,本法规定的红十字会工作弹性太大,没有硬性任务,似乎是一个缺点。实际上,这正是本法的又一个特征,就是对红十字会应做的工作,可做的工作,包容量都很大。例如,对红十字会宗旨的规定(“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和平进步事业”);对红十字会性质的规定(“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对红十字会职责的规定,都给予各级红十字组织广阔的发展空间。只要符合上述宗旨、性质、职责的事,红十字会都可以去做,都应该去做,可以勇敢地进行开拓和创造,把红十字事业积极推向社会发展的前沿。红十字会潜在能量的深厚,红十字事业的大有可为,正是在于它具有这些特性。只要我们善于运用红十字会法赋予的这些特性,加上坚持独立自主开展工作这一条,中国红十字会的工作定会百尺竿头,更上一层楼。
    第四,没有明确执法主体。由于红十字会法属于社团法的范畴,按照我国的法律体制,社团法一般不明确执法主体,法律条款涉及哪个部门,哪个部门就应贯彻执行。红十字会法中规定人民政府对红十字会给予支持和资助,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国家对红十字会兴办的与其宗旨相符的社会福利事业给予扶持;同时,还规定地方各级红十字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以及人民政府的拨款,这些都需要政府来保证,而这些又是发展红十字组织和开展红十字工作的基本条件,在当前中国实行的管理体制下,没有这些基本条件,红十字会工作是难以开展的。因此,争取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红十字会法的理解和执行,是各级红十字会的首要任务。
    第五,具有很强的改革性和前瞻性。一般法律是总结实践的经验,对政府、对人们等方面的行为加以规范。红十字会法的许多条款并非沿袭过去的做法,而是把红十字运动的基本原则和理论,参照国际通行做法,结合我国实际制定的,既体现了改革性,又反映了前瞻性。
    四、新时期发展战略和主要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的公布施行,是中国红十字会发展史上划时代的大事,它将中国红十字事业推上了一个新的依法建会的历史发展阶段。
    第六届理事会依据红十字会法的规定,结合我国实际,总结各地经验,确定了依法建会的基本思路和基本方略,即新时期的发展战略和主要任务。概括起来,即一、二、三、四、六:在一个目标的指引下,实行两个转变,兴办三项社会工程,加强四项内部建设,建构六个方面的基本框架。 
    一个目标,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红十字事业。
    两个转变,就是性质任务从“人民卫生救护、社会福利团体”转变为“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组织体制从依附挂靠于政府某一部门转变为单独设置,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三项工程,就是救援工程、生命工程和爱心工程。救援工程,是以积极参加国家的救灾减灾和扶贫计划为目标,扩大和加强备灾救灾基地建设,提高救灾能力和实效。生命工程,是以积极参与国家初级卫生保健和社区卫生为目标,组织社会力量兴办卫生救护培训、医疗、急救、无偿献血及中华骨髓库等事业,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爱心工程,是以积极参与国家建立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为目标,发动红十字会会员和社会群体兴办公益事业,为弱势群体服务。这三项工程总的名称是红十字博爱系列社会工程,是和平时期红十字会开展人道主义救助工作的主要内容和具体表现,称之为工程是要求这些工作都要有相当的规模,形成载体和网络,走向规范化。
    四项建设,就是加强理论、组织、业务和基金建设,亦即县级以上红十字会的自身建设,其目的是提高各级红十字会的素质,增强工作能力,能够履行红十字会法规定的各项职责,能够组织和领导广大会员及志愿工作者开展各种活动,能够兴办红十字博爱系列社会工程,并使其日益充实和扩大,迅速产生社会效应,使红十字会成为名副其实的、具有崇高威信的、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
    六个方面的框架,就是从理论基础、法制建设、组织体制、内部业务、社会工程和资金筹集等六个方面建构中国特色红十字事业的基本框架。
    中国红十字会现阶段的建会方略,是互相联系、互相促进、互为因果的整体,既是建设中国特色红十字事业的内容,又是建设中国特色红十字事业的手段。两个转变是前提,三项社会工程是基础,四项内部建设是动力,六个方面的框架是措施。
    从工作进程来说,从1994年4月召开中国红十字会第六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开始,就步入了依法建会--建设中国特色红十字事业的新时期,其进程与国家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进程基本相同,是随着国家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步伐前进的。从发展步骤来说,首先是解决两个转变问题,同时狠抓四项建设,逐步壮大三项工程,经过几代人的努力,若干年后,中国红十字会将在理论体系、法制建设、组织体制、社会工程、内部业务和基金筹集等六个方面基本建构起中国特色的比较成型的体系或模式。实行两个转变,这是依法建设中国特色红十字事业的前提和核心。如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一样,首先是要抓经济上的两个根本转变:经济体制的转变和生产方式的转变。中国红十字会依法实行两个转变,即性质任务从“人民卫生救护、社会福利团体”转变为“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组织体制从依附挂靠于政府某一部门转变为单独设置,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这样有利于与国际接轨和更好地利用国际上的力量,有利于全面发挥红十字会的优势,有利于广泛发动和动员社会力量开展社会救助活动,减轻政府负担,有利于两个文明建设特别是精神文明建设。关于实行两个转变的步骤和方法,经过几年的探索,已取得一些经验,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点:
    1、组织体制的转变和性质任务的转变要同步进行,做到相辅相成。性质任务的转变要求组织机构与其相适应,组织体制的转变是体现和促进性质任务转变的主要因素。这本身就是改革。红十字会的组织体制必须与性质任务相适应。
    2、解决组织机构独立设置问题,要以红十字会法为武器,运用各种力量促进各级人民政府的各有关部门依法解决红十字会机构独立设置所必需的各种条件。
    3、依照法律设置机构要与依照章程运作内部事务结合起来,不论目前机构设置属于何种形式,都要按照章程规定按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充分行使其职权,发挥其作用,使各级红十字会做到实际上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其实质是按照社团机制运作红十字会工作。
    4、实行组织体制转变要从思想理论、组织人事、业务管理和资金筹集等四方面同时努力加强自身建设,增强独立自主开展工作的实际能力。
    1999年10月召开的中国红十字会第七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对上述建会方略予以充分肯定。第七届理事会和执委会根据新的实践和认识,在中国特色红十字事业的基本特征等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讨(概括为五原则:坚持党的领导;工作上坚持与政府行为相协调;组织序列坚持与行政区划相一致;坚持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坚持政府领导可兼任红十字会领导职务),并且在转变体制、理顺关系等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从理论和实践上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建会的基本方略。
    建设中国特色红十字事业任重道远。人类已经进入21世纪,我们面临新的机遇与挑战。中国红十字会将认真贯彻红十字会法,密切联系实际,既做好传统性工作,又做好开创性工作,认真总结经验,注重理论研究,不断增强自身实力,为“改善最易受损害群体的境况”,为国家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以优异的成绩迎接中国红十字会建会一百周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