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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无偿献血志愿者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5-07-09 16:11    阅读:1018次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广元市无偿献血志愿者协会(英文:Volunteers Association of free blood donation in Guang yuan City,缩写:VAGC)。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无偿献血志愿者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以奉行人道、博爱、奉献、无偿献血的红十字精神,不谋取任何利益,无偿提供人道主义服务,利用个人所长进行全民无偿献血志愿工作宣传和服务;为患者能用上安全血液做应有的贡献、为社会服务为目的。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无偿献血法、广元市无偿献血志愿者协会章程和制度及相关法律规章的规定,服务于人民,奉献社会,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培育爱心,共同进步。遵循国际红十字七项(人道、公正、中立、独立、志愿服务、统一、普遍)和协会五心(爱心、热心、关心、诚心、真心)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挖掘和调动一切可以利用的社会资源,开展无偿献血和社会公益事业的宣传、招募和服务,唤起更多公民加入到无偿献血志愿工作者行列中来,实现全社会共同开展无偿献血和社会公益事业宣传、招募和服务,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推动无偿献血和社会公益活动健康持续发展。

第四条    广元市无偿献血志愿者协会健全了组织机构,完善了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接受广元市红十字会为“广元市无偿献血志愿者协会”业务主管单位,对本协会业务工作给以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

第二章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宣传无偿献血知识;

(二) 招募及培训无偿献血志愿者;

    (三)为无偿献血志愿者提供帮助和服务;

(四) 为特殊献血人群(RH+)作好特殊的宣传和帮助;

    (五)为患者用上健康、安全的血液作好服务;

    (六)为用血者提供指导和帮助;

    (七)为捐血献髓的志愿者作好应急献血的登记;

    (八)组织志愿者进社区做有益的活动;

    (九)带领无偿献血志愿者配合红十字会和民政部门进行抢险救灾。

第三章         

第七条   广元市无偿献血志愿者协会会员的组成(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有一定献血经历和对无偿献血事业的热爱;

    (五)要有真正的五心服务(真心、爱心、热心、诚心、关心)。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本人填写的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提交一寸免观照片三张,填好会员登记表并写好个人简历;

    (四)由协会或者协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会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六)对协会各项活动的知情权。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各项任务和工作;

    (四)遵守协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章程;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和意见的,应以书面的形式和提供相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付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或者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协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一)表大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的权利是:

(二)制度和修改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审议协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协会各种活动的启动和终止事宜;

(六)决定协会其他各项重大活动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过到会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为五年(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必须由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协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协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协会内部各项管事制度;

(十)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协会理事会必须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人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协会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协会的常务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的人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为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须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须由副会长或者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对协会会员的动态管理、指导和对协会的全面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负责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管理和指导;

(六) 协助会长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资经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一年交一次,每人每次交人民币五十元整)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 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扩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时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5312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