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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十字会法释义|第十七、十八条:红十字事业的相关规定

发布时间:2024-03-27 14:28    阅读:304次

第十七条  红十字会财产的主要来源:

(一)红十字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款物;

(三)动产和不动产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拨款;

(五)其他合法收入。

 

【条文释义】

❒ 本条是对红十字会财产来源的规定。

红十字会具有独立的财产是其能够参与民事活动,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基础,也是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工作有效开展的前提。根据本条规定,红十字会财产的主要来源包括五个方面:红十字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款物、动产和不动产的收入、人民政府的拨款、其他合法收入。 

一、关于红十字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有结社自由。有共同爱好、共同兴趣、共同目的和共同理想的公民可以依法组织、开展活动。为活动开展,组织成员缴纳一定费用,即会费。缴纳会费表明了个人与团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中国红十字会会费管理办法》规定,会费的收缴、使用与管理应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会费分为个人会员会费和团体会员会费。个人会员会费,由所在红十字会收缴;团体会员会费,由审批发放团体会员证书的红十字会收缴。各级红十字会每年向上级红十字会报告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地方各级红十字会要接受上一级红十字会对会费收缴、使用与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二、关于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款物

红十字会法规定红十字会可以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款物”,表明红十字会在接受境内外捐赠问题上可以自主决定。作出该规定的主要原因如下:
一是红十字会与政府关系的特殊性。红十字会协助政府开展人道主义工作,政府对红十字会工作给予支持。《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章程》第二条关于日内瓦公约缔约国的规定要求:“所有国家,特别是已承认了在本国建立国家红十字会的国家,应尽可能支持本运动成员工作;本运动成员也将根据各自的章程,尽可能地支持各国的人道主义活动。”根据该章程规定,国家应当支持和保障红十字会开展工作,因此,授予红十字会自主决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权利是应有之义。
二是红十字会的实践基础。中国红十字会作为党和政府在人道领域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为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秉承“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致力于动员社会力量,改善最易受损害群体境况,协助政府履行人道领域的国际承诺,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特别是近年来,中国红十字会积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在参与应急救援、应急救护、人道救助、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国际人道援助以及开展民间外交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红十字会工作范围和作用决定了红十字会财产的使用方向,即主要用于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人道主义事业,这项事业是国家支持的事业。
三是国际红十字运动实践。中国红十字会作为国际红十字运动的成员,参与国际红十字运动事务时,既承担一定的国际人道援助义务,也享有取得国际人道援助的权利。国际红十字运动成员之间相互支持,是国际红十字运动发展的内在要求,《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章程》第三条规定:“在国际上,各国红十字会在资源允许的范围内,救助日内瓦公约规定的武装冲突受难者和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灾害的灾民。这类救济可以是服务和人员的方式,也可以是物质、经费和道义的方式,并应通过有关国家红十字会、国际委员会或国际联合会提供。”因此,红十字会法规定红十字会可以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体现了国际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符合国际红十字运动发展实际。

三、关于动产和不动产的收入

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若移动则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红十字会法规定红十字会是独立的社会团体,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即具有社团法人资格,所以,红十字会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所产生的收入应属于红十字会的财产。

四、关于人民政府的拨款

本法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红十字会给予支持和资助,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本法第十七条将人民政府的拨款规定为红十字会主要财产的来源,是落实本法第五条的规定。

五、关于其他合法收入

这是一款兜底性规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规定:“鼓励群团组织在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许可范围内,通过多种方式筹措事业发展资金,依法享受扶持政策。”在前述四款合法的财产来源之外,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入也是红十字会的合法财产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给予红十字会及其财产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也是其他国家的普遍做法。


第十八条  国家对红十字会兴办的与其宗旨相符的公益事业给予扶持。 

【条文释义】

❒ 本条是关于国家红十字事业扶持的规定。

国家支持和鼓励红十字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兴办与其宗旨相符的公益事业。本条规定有三层意思:一是明确红十字会可以兴办公益事业;二是红十字会兴办公益事业必须符合红十字会宗旨,即“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维护人的尊严,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和平进步事业”;三是明确规定国家对红十字会兴办的与其宗旨相符的公益事业给予扶持。

公益事业,顾名思义主要是指有关公共利益的事业,即个人或社会组织自愿通过做好事、行善举而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产品。做好事、行善举是对个人或组织行为的价值判断;行动的结果是向非特定的社会成员提供公益产品。公益事业要生产出有利于提升公共安全、有利于增加公共利益的公共产品。公益事业的范围比较宽泛,大体上包括面向个人的、面向社区的以及其他服务三部分。

第一,面向个人的服务。(1)家庭福利,包括婚姻问题顾问、家庭生活教育、家政服务、老年人照顾等;(2)儿童福利,包括母婴保健、儿童保护、非婚生母子保护、托儿所、孤儿收养等;(3)青年福利;(4)群体福利,包括社区中心、移民服务、少数民族服务、残疾人服务、退伍军人服务等;(5)应急救援、应急救护等。

第二,为社区发展的服务。社区服务是指政府、社区居委会、社会组织以及其他各方面力量直接为社区成员提供的公共服务和其他物质、文化、生活等方面的服务。随着我国经济成分、生活方式、社会组织形式和就业形式的日益多样化,越来越多的“单位人”转为“社会人”,大量退休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和流动人员进入社区,社区居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日益呈现出多样化、多层次的趋势,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居民群众的多方面需要给社区服务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第三,其他服务。有医疗社会服务、精神病治疗社会服务、学校社会服务、教养院服务、监所服刑人员人道关怀等。从以上的介绍可以看出,公益事业范围宽广,红十字会可以大有作为。

扶持红十字会兴办与其宗旨相符的公益事业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具有积极的意义。一是红十字会兴办公益事业,可以拓展聚集社会公益资源的渠道,补充政府公益事业投入,有效地推动公益事业发展;二是红十字会兴办公益事业,有利于政府转变职能,实现政社分开,将社会性事务交由红十字会等社会组织去办,符合现代社会的组织形态;三是有利于在社会上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精神,增强公民的社会责任感,增强民族的凝聚力,促进精神文明建设。

国家支持和鼓励红十字会等社会组织参与和兴办公益事业。《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大力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规定“要支持和引导各类社会主体参与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提供养老服务”。《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规定“支持红十字会结合实际,兴办医疗、康复、养老、护理学校、血站等与其宗旨相符的社会公益事业,并给予政策扶持”。

本法规定红十字会兴办的公益事业有几个特定含义。首先,公益事业应当是非营利的,即不能以营利为目的,营利所得应当用于公益事业;其次,公益事业受益人是不特定人群,即受益人不是特定个人,也不是特定团体或人群,受益人是一个普遍、开放的概念;最后,公益事业应当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红十字会兴办的公益事业主要是指在红十字会法定职责基础上,基于其宗旨兴办的医疗、康复、养老等相关社会公益事业。

国家对红十字会兴办的符合其宗旨的公益事业扶持举措,主要是法律和政策支持。《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规定:“根据红十字会的法定职能,逐步加大对红十字事业的经费投入。建立并完善政府向包括红十字会在内的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制度,推动红十字事业可持续发展”。目前,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以及地方红十字会兴办的养老服务工作、一些省红十字会开展的老年介护服务,发挥了红十字会的优势,服务了我国养老服务工作大局。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民政部、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印发了《关于红十字会参与养老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将进一步发挥红十字会兴办的公益事业在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中的积极作用。

来源: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释义》、中国红十字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