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红十字会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依法接受人民政府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红十字会接受社会捐赠及其使用情况,依法接受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监督。
 
【条文释义】
❒  本条是关于政府对红十字会财产监督的规定。
有效的监督是红十字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红十字会应当依法接受人民政府的监督。这里讲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本法规定了人民政府的拨款是红十字会财产的主要来源,国家应该给予红十字会拨款支持,所以,红十字会应当主动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检查监督,其接受国际援助的财务收支也应接受审计监督,而且也要接受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规定“要建立和完善法律监督、政府监督、社会监督、自我监督相结合的综合性监督体系。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红十字会的监察、审计”。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红十字会的财产收入和使用情况负有监督职能的政府部门主要有财政、审计、税务、民政等,有时根据资金来源的不同,外交、商务等部门对红十字会的财产收入和使用也有监督的权利。
本法规定了捐赠款物是红十字会财产的主要来源之一。民政部门作为政府主管慈善事业的职能部门,“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进行指导”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赋予民政部门的职责。红十字会作为人道主义组织,与一般的慈善组织有很大不同,但是接受社会捐赠及其使用情况,应依法接受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监督。需要指出的是,红十字会作为国际红十字运动成员,接受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其他国家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等国际(国外)组织的捐赠款物,由该国际(国外)组织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红十字会的财产。 
【条文释义】
❒  本条是对红十字会财产管理的禁止性规定。
红十字会的财产是红十字会开展人道主义活动、进行社会救助工作的物质基础,保护红十字会财产的不受侵犯,既是保证红十字会正常工作的前提,也是依法治国原则的体观。我国宪法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强调“规范群团组织资产管理使用制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任意调拨群团组织资产。”
红十字会的财产,就财产的性质来说,应属于红十字会所有,红十字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财产所有权就是由这四项权能共同构成。占有,是指人对物的实际控制的权利。使用,是指不毁损其物,按照物的性能加以利用。收益,是指取得由物产生的利益。处分,是指对物在事实上或是在法律上的处理。占有、使用、收益三项权能与所有权是可以分离的,即占有、使用、收益财产的人并不一定就是财产所有人,唯有处分权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不能与所有权分离,只有所有权人才能对财产进行处分,其他人不能处分该财产。处分权是所有权中最重要的一项权能。本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红十字会的财产。”就是对上述四项权能的保护。
本条规定有两层含义:一是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红十字会的经费和财产,这其中包括红十字会组织内部的机构和工作人员也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对于红十字会内部的工作人员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红十字会的经费或财产的,要给予纪律制裁,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二是当红十字会的财产权遭到侵害,无法行使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时,有权请求国家予以保护,责令侵权人履行民事或行政义务,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
 
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释义》 来源:中国红十字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