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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初级卫生救护培训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04-18 18:03    阅读:7402次

 
广 元 市 红 十 字 会    广 元 市 公 安 局    广 元 市 交 通 局    文件

 
广红发〔2006〕19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机动车驾驶员
初级卫生救护培训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红十字会、公安分局、交通局:
    “普及卫生救护和防病知识,进行初级卫生救护培训,组织群众参加现场救护”是《红十字会法》赋予各级红十字会的职责。进一步做好初级卫生救护培训工作对于提高最易受损害群体自救互救能力,保护重点人群的生命和健康,促进安全生产,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构建和谐广元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贯彻落实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开展群众性初级卫生救护培训工作的通知”(广府办函〔2004〕181号)精神,经市红十字会、市公安局、市交通局研究,决定进一步加强对全市机动车驾驶员初级卫生救护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一)辖区内各驾驶职业技术学校(学院)在校学员;
    (二)已取得驾驶执照在本辖区从事机动车驾驶的各类机动车驾驶员。
    二、培训内容:以现场的、初级的、易掌握的救护知识和技能为主,包括止血、包扎、固定、搬运等基本技术,现场心肺复苏技能,以及中毒(化学和食物)、触电、溺水、火灾、踩踏等意外事故和家庭急症的紧急救护知识和技能。
    三、培训要求:严格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省红十字会“四统一”要求进行教学培训,即:统一教材、统一教学计划、统一质量标准、统一考核发证。培训时间每期不少于16学时,其中:理论讲授和实践操作各占8学时;授课师资需取得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或四川省红十字会救护培训师资证书和师资上岗证;考试考核合格者,由市红十字会发给中国红十字会急救员证书。
    四、培训组织实施:各驾驶职业技术学校(学院)在校学员由所在学校组织,同级红十字会实施集中培训;其余机动车驾驶员由市、县区红十字会分别组织培训。
    五、培训监督检查:为进一步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初级卫生救护培训工作,推动红十字会卫生救护培训工作开展,各驾驶职业技术学校(学院)和有关单位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公安交警、公路运输管理将把机动车驾驶员是否取得中国红十字会急救员证列入路查路检的内容之一。
    六、培训评比奖励:自2007年起,在机动车驾驶员卫生救护培训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驾驶职业技术学校(学院)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市红十字会、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将联合给予表彰。在现场救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红十字会急救员,将给予特别表彰奖励。
    七、培训收费:按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的培训收费标准执行。
 
 
 
    广元市红十字会      广元市公安局      广元市交通局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主题词:红十字会  救护培训  通知
  抄送:省红十字会卫救办,市交通警察支队,市车管所,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悦凯驾校,市驾校,水电五局驾校。市卫生救护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
  广元市红十字会办公室           2006年11月16日印发
                                         (共印5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