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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国社区红十字服务示范活动的意见

发布时间:2009-02-05 17:47    阅读:10695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红十字会、民政厅(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23号)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民政部《关于开展全国社区红十字服务工作的通知》(红赈字〔2002〕100号)精神,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民政部共同开展社区红十字服务示范活动,以大中城市为重点,通过开展具有红十字特色的扶危助困、便民利民活动,把红十字关爱送进社区,充分发挥红十字会的救灾、救护、救助等人道主义服务作用,使社区红十字服务工作能够广泛、深入、扎实、持久地开展下去,现将开展社区红十字服务示范活动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  开展示范活动的目标、任务及方法
    (一)开展示范活动要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民政部《关于开展社区红十字服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确定的基本原则,以实现“通知”中确定的目标和任务为依据,在示范活动中不断探索社区红十字服务的有效途径。
    (二)选择具备一定基础条件、社区服务工作开展得好、总结出可行经验的城市和城区,结合民政部命名的全国社区建设示范市(区),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多层面、多形式地开展示范活动,并逐步加以推广。
    (三)已经开展示范活动的市(区),要总结经验,巩固成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红十字会验收合格的,可直接申报“全国社区红十字服务示范市(区)”候选单位。
    (四)示范活动采取“分层选点、分级申报”的方法进行。申报全国社区红十字服务示范市、区,应附以下材料:
1.示范单位全面开展社区红十字服务活动情况和典型材料;
2.社区红十字服务工作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3.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的示范单位所在地的群众满意程度调查情况的报告和向社会公示情况的报告。
二、示范单位的范围和推荐标准
(一)社区红十字服务示范单位分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全国社区红十字服务示范市(区)的范围是:地、县级市,市辖区。省一级社区红十字服务示范市(区)的范围和推荐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
(二)推荐全国社区红十字服务示范市(区),要符合《关于开展全国社区红十字服务示范活动的意见》要求和“全国社区红十字服务示范市(区)基本标准”。推荐全国社区红十字服务示范市,须有所属60%以上的区达到全国社区红十字服务示范区的基本标准;推荐全国社区红十字服务示范区,须有所属60%以上社区达到省级示范社区标准。
三、示范单位的申报
(一)开展示范活动的单位在自检的基础上,逐级申报、验收和审定。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红十字会要依照推荐标准,对申报的示范市、区进行逐一考核,择优推荐。对符合“全国社区红十字服务示范市(区)”基本标准的,填写《全国社区红十字服务示范市(区)申报表》(一式三份),并按要求附上有关材料报全国社区红十字服务示范活动评审委员会。

     四、示范单位的确认与命

(一)经过逐级检查、评审而确定的全国社区红十字服务示范市(区)候选单位名单,将在《中国红十字报》和《博爱》杂志公示。

(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将以表彰会的形式,向被确认的全国社区红十字服务示范市(区)予以命名,颁发证书,并授予统一制作的标牌。

五、示范活动的组织领导

(一)全国社区红十字服务示范活动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对示范活动的指导、检查,并对申报“全国社区红十字服务示范市(区)”进行评审与确认。评委会办公室设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赈济救护部。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红十字会要加强对示范活动的组织和领导,参照“全国社区红十字服务示范市(区)”标准,根据本地特点制订示范活动方案,提出具体要求和措施,及时指导、检查,做好全国社区红十字服务示范市(区)的申报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各级红十字会与民政部门要加强领导、团结协作,认真组织、合理规划,依照“通知”精神,把示范活动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履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结合起来。
   (二)开展示范活动要扎扎实实、突出特色,勇于创新、注重实效,以点带面、分步推进,严格标准、保证质量。防止搞劳民伤财的突击行动、弄虚作假的形式主义、繁杂琐碎的层层评比和降格以求的区域平衡,确保示范活动真正达到提高服务、实惠百姓、促进文明、推动工作的目的。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红十字会将该会的示范活动方案报总会评委会办公室备案。
   (四)各地及时对示范活动情况进行宣传报道,积极向新闻媒体和《中国红十字报》、《博爱》杂志及《中国社会报》、《社区》杂志投稿,并及时与评委会办公室沟通信息。
 
 
 
    附 :全国社区红十字服务示范市(区)基本标准
            全国社区红十字服务示范市(区)申请表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二ОО三年六月二十日